【以案释法】打篮球受伤,是无意还是“黑脚”? 到底谁来赔?
典型案例:
小李是一名篮球爱好者,平日里经常与朋友一起“约球”,今年8月,小李约了两个好朋友一起在某室内篮球场打球,但因场地有限,小李一行三人便跟已经在场内的小王等陌生人组起了“野球局”。本想着可以酣畅淋漓、挥洒一番汗水的小李,却在一次投篮中扭伤了脚踝,重重摔倒在地上。事后,小李为脚踝上的伤势花去医疗费五千余元。
伤势恢复后,小李找到了“肇事者”小王。小李认为,是小王在他起跳后有一个明显的“垫脚”行为,导致他落地后踩在对手脚背上,才扭伤了脚踝。并且,小王打球时,经常会夹带着一些不必要的危险动作,尤其在这次“垫脚”动作上,存在着明显的伤害故意,恶意垫脚行为已经超出了篮球规则的范畴,小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小王则辩解说,自己绝没有伤人的故意,是小李自己落地不小心才扭伤了脚踝。二人争执不下。
以案释法:
一、“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意味着受害人一般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
文体活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尤其是运动量比较大的活动,譬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球类运动中,更是如此。然而,行为人选择参加这些有风险的体育活动,也意味着行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确立了该项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文体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有“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但这绝不是那些球场上恶意伤人者的免罪金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补充规定,“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上述案例情形中,垫脚行为会造成其他打球人受伤,甚至是严重的人身损害,一般人对此也是明知的。倘若小李可以切实有效地证明小王的“垫脚”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小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如何证明,小李可以综合运用视频记录、监控、伤情鉴定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
律师提醒:在推进全民健身和体育强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对于减少运动者内心的顾虑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立法者也是希望通过这一原则,将人民群众更多地引导到运动场上去锻炼、去活动。但是,我们绝不能因此就将恶意的侵权行为与体育活动中的犯规行为混为一谈,侵权行为严重逾越了我们所推崇的体育精神的界限,而来到了违法的境地。胜利的愉悦应当是来源于激情而有张力的竞争对抗,在正面的竞争中赢得场上的尊重与场下的喝彩;隐蔽而危险的“小动作”即使能获得一时之利,也终将因为其背离了道德与体育精神而行将不远。
来源: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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